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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通知

發表時間:2020/4/16 11:37:0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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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應急人事〔2020〕53號)

規范性文件編號:ZJSP70—2020—0002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人力社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全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經商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同意,現將《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系統自《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施行之日起同步運行。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4月2日

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注冊。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全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統一注冊管理。

第二章 注冊和執業

第五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七條 申請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應在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3年內通過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管理系統)辦理。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注冊的,按逾期初始注冊辦理。

申請人員登錄浙江省應急管理廳網站,點擊“網上辦事”,進入注冊管理系統;或者登錄浙江省政務服務網,進入“個人服務”職業資格欄目辦理。

第八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變更注冊或有效期滿延續注冊的,應通過注冊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變更注冊專業類別時,申請人應取得省人事考試院核發的相應專業成績合格證明。

第九條 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時,應通過注冊管理系統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注冊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三)申請延續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需提交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注冊管理系統受理注冊申請后,省應急管理廳或其委托(授權)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注冊的,由省應急管理廳核發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電子證書);不予注冊的,告知理由。

第十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可在相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中執業。鼓勵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到中小微企業執業。

各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十一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可供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并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加強自律,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出租出借證書的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由省應急管理廳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在外省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人員申請在我省注冊的,應參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成績合格后,按照本辦法進行注冊。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可憑上海市、江蘇省相關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按照本辦法直接注冊。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中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詳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4日起施行。

各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界定表.docx

《浙江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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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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