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和技術方法,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大型廠礦企業、大城市和經濟建設開發區的選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制定發展規劃和防震減災對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67-1997 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JGJ 83-1991 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本底地震 background earthquake
一定地區內沒有明顯構造標志的最大地震。
3.2 場地相關反應譜 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
考慮地震環境及場地條件影響得到的地震反應譜。
3.3 地震帶 seismic belt
地震活動性與地震構造條件密切相關的地帶。
3.4地震地質災害 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
地震地質作用下,地質體變形或破壞所引起的災害。
3.5 地震動參數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地震引起地面運動的物理參數,包括加速度、反應譜等。
3.6 地震構造 seismic structure
與地震孕育和發生有關的地質構造。
3.7 地震構造區劃seismic structure zone
具有同樣地質構造和地震活動性的地理區域。
3.8 地震活動斷層 seismo-active fault
曾發生和可能再發生地震的斷層。
3.9 地震區 seismic region
地震活動性和地震構造環境均相類似的地區。
3.10 斷層活動段落 active fault segment
在一活動斷層上,活動歷史、幾何形態、性質、地震活動和運動我特性等具有一致性的地段。
3.11 構造類比 structure analog
一種地震活動性分析方法,該方法認為具有同樣構造標志的地區,有發生同樣強度地震的可能。
3.12 古地震 paleo-earthquake
沒有文字記載、采用地質學方法發現的地震。
3.13 活動斷層 active fault
晚第四紀以來有活動的斷層。
3.14 活動構造 active structure
晚第四紀以來有活動的構造,包括活動斷層、活動褶皺、活動盆地、活動隆起等。
3.15 能動斷層 capable fault
地表或近地表處有可能引起明顯錯動的活動斷層。
3.16 起算震級 lower limit earthquake
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中參與計算的最低震級。
3.17 潛在震源區 potential seismic source zone
未來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震源所在地區。
3.18 一致概率反應譜 probability-consistent response spectrum
在相同超越概率水平下,不同周期點的反應譜值所組成的譜。
3.19 震級檔 magnitude interval
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中,所能分辨的震級間隔。一般為0.5級。
3.20 震級上限 upper limit earthquake magnitude
在地震帶或潛在震源區內可能發生的最大地震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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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