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15、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16、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17、(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18、《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19、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一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應當由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2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報重大危險源,并至少每半年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22、禁止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23、使用機械沖壓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標準要求,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機械沖壓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定期檢驗、檢測。
2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5、A類為良好狀態,B類為一般狀態、C類為較差狀態、D類為很差狀態。
26、將下列四類生產經營單位設為市級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單位:
1、存在重大危險源的;
2、一年內發生過死亡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3、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重大危險工藝的;
4、有關政府和部門認為需要的。
27、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根據“一崗雙責”的原則,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8、“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29、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30、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3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3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包括領導干部安全教育、企業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專(兼)職安全培訓教育、新工人的人工三級(工廠、車間、班組或崗位)安全教育、特種作業工人教育、調換崗位工人安全教育、復工安全教育、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的安全教育、職工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外來人員和臨時來廠工作人員安全教育等。
33、一、高于2M的空中運輸線應有牢固的護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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