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設備
第11條 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第12條 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13條 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準使用。
第14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零接地,并設置單一開關;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第15條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轉中修理。
第16條 電氣、儀表、管道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
第17條 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應停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于規定
第18條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第19條 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第20條 X光或γ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第21條 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并進行定期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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