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變更的估價原則(通用合同條款第15.4款)。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
更引起的價格調整的估價原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
子目的單價;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共同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
價;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總監理
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共同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專用合同條款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約定變更的估價原則,特別是對已標價工
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情況,確定單價的難度比較大,應采取合適的方式
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例如可采用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進行商議,或綜
合考慮在承包人投標時提供的單價分析表的基礎上確定價格等;如果取消某項工作,則該
項工作的價款不予支付;如果變更指示是因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或承包人責任造
成的,承包人應承擔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
④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通用合同條款第16.1款)。規定了兩種價格調整方
式,由招標人選擇使用。一種是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另一種是采用造價信息
調整價格差額。通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
應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
同價格。
專用合同條款首先應該約定是否進行價格調整。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總價承包的或工
期較短的,可約定承包人在投標時應充分考慮到合同在執行期間(包括工期拖延期間)
人工、材料和設備價格的上漲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風險,合同價格不會因此而調
整。若合同約定采用可調價格合同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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