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業服務合同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區別(掌握內容)
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服務內容的條款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別在于: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物業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業主(或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雖然可以約定,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又開始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將會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則由訂立合同雙方約定,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確、穩定性強等特點。
四、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
(一)物業服務合同的成立
物業服務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一經簽字或蓋章,合同即成立。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生效
物業服務合同通常在成立時即生效。如果合同附生效條件,則在該條件成就時生效。
(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1.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
除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有的權利義務之外,業主委員會的其他一些權利義務,也應在服務合同里明確約定。例如,業主委員會有權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出意見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時,業主委員會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工作,尊重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2.明確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本著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在賦予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整個小區日常事務的權利時,也要明確物業管理企業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并且盡可能予以細化。
3.對違約責任的約定
履行合同中如有一方違約就應該賠償另外一方的損失。損失的計算及賠償標準
(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