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原則
為了維護正常的統計調查秩序,《統計法》第十三條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必要性原則
主要該統計調查項目與其他統計調查項目是否重復;該統計調查項目需要的數據資料能否通過已有的行政記錄加工獲得等。
(二)可靠性原則
主要審查該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是否有充分的依據,并有明確的調查目的和資料用戶;申請單位是否具備實施該統計調查項目的能力;從技術上要獲得準確的統計資料是否具有現實可行性;是否有相應的經費保障等。
(三)科學性原則
主要審查該統計調查項目擬定的統計指標體系、調查方法、樣本量、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的設計等是否科學合理。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依照《統計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項目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批準,批準決定要以書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四、統計調查制度的制定、審批和備案
統計調查制度,是指實施統計調查必須遵守的技術性規范,是統計調查項目的核心內容,每一項統計調查都有其相應的調查制度。因此,《統計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統計法》第十二條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目的,是指通過調查要實現的目標。
(二)調查內容,是指為了達到統計調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統計調查對象的相關原始數據和資料等。如對城市住戶的統計調查,其主要內容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員情況、住房情況、就業情況、收入情況和基本消費支出情況等。
(三)調查方法,是指確定或選取統計調查對象的方法。經常被采用的統計調查方法有:全面統計報表、普查、抽樣調查等。
(四)調查對象,是指接受統計調查、履行申報義務的具體組織和個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五)調查組織方式,是指統計調查實施過程的組織管理方式,包括統計調查表送達調查對象的方式、統計資料的搜集方式、統計資料的審核和匯總方式等。
(六)調查表式,是指要求被調查對象填報的統計表格式。
(七)統計資料的報送,包括報送的時間、報送的方式等。
(八)統計資料的公布,包括公布的主體、審批程序、公布的時間、公布的方式等。制定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上述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九)統計調查制度一經批準或者備案即產生法律效力,統計調查應當按照依法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需要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的,應當依照《統計法》第十四條規定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向原備案機關備案。未經批準,擅自變得統計調查制度內容的,將依照《統計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的內容
統計調查表,是指由政府有關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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