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業統計主要指標
(一) 農林牧漁業總產值
農林牧漁業總產值是指以貨幣表現的農、林、牧、漁業全部產品的總量,它反映一定時期內農業生產總規模和總成果。農業總產值的計算方法通常是按農林牧漁業產品及其副產品的產量分別乘以各自單位產品價格求得;少數生產周期較長,當年沒有產品或產品產量不易統計的,則采用間接方法匡算其產值;然后將四業產品產值相加即為農業總產值。
1957年以前的農業總產值中包括了廄肥和農民自給性手工業(如農民自制衣服、鞋、襪,自己從事糧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農業總產值,林業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產值;牧業中取消了廄肥產值;副業中取消了農民自給性手工業產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辦的工業產值;漁業中增加了海洋捕撈水產品產值。1980年及以后的農業總產值,在副業中增加了農民家庭兼營工業商品部分的產值。從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業產值劃歸工業。從1993年起取消副業,將野生動物的捕獵劃入牧業、野生植物采集和農民家庭兼營商品性工業劃歸農業。
(二) 農產品產量
1. 糧食產量:指全社會的產量。包括國有經濟經營的、集體統一經營的和農民家庭經營的糧食產量,還包括工礦企業辦的農場和其他生產單位的產量。糧食除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雜糧外,還包括薯類和豆類。其產量計算方法,豆類按去豆莢后的干豆計算;薯類(包括甘薯和馬鈴薯,不包括芋頭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鮮薯折1公斤糧食計算,從1964年開始改為按5公斤鮮薯折1公斤糧食計算。城市郊區作為蔬菜的薯類(如馬鈴薯等)按鮮品計算,并且不作糧食統計。其他糧食一律按脫粒后的原糧計算。
2. 油料產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產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亞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帶殼干花生計算。
3. 水產品產量 指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和天然生長的水產品的捕撈量。包括海水的魚類、蝦蟹類、貝類和藻類以及內陸水域的魚類、蝦蟹類和貝類,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4. 豬、牛、羊肉產量 指當年出欄并已屠宰、除去頭蹄下水后帶骨肉(即胴體重)的重量。
5. 期初(末)畜禽存欄頭(只)數 指報告期初(末)農村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和國營農場、農民個人、機關、團體、學校、工礦企業、部隊等單位以及城鎮居民飼養的大牲畜、豬、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欄數。(三)耕地面積
耕地面積 指可以用來種植農作物、經常進行耕鋤的田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三年的耕地和當年的休閑地(輪歇地),還包括以種植農作物為主并附帶種植桑樹、茶樹、果樹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區已圍墾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積。不包括屬于專業性的桑園、茶園、果園、果木苗圃、林地、蘆葦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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