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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講義(26)

發表時間:2012/3/20 13:59: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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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票據行為,是指能夠引起票據關系變更或消滅的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保證等。這些行為以出票為前提,附屬于主票據行為而存在。

3.票據行為的要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行為人的票據行為能力和票據意思表示兩個方面。

(1)票據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的票據行為是有效行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的票據行為是無效行為,其票據行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進行方為有效。法人的票據行為能力沒有限制。

(2)票據意思表示

票據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法,否則不發生效力。

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指票據行為除了應具備實質要件外,還必須依據票據法規定的形式進行,才能產生票據效力。

形式要件包括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四項:

(1)書面

(2)記載事項

根據票據記載事項的效力的不同,可將其分為應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

①應記載事項----指依照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又可以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絕對應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定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票據即歸于無效。

相對應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如未記載,并不導致票據無效,而是以票據法的規定為準。

②任意記載事項,記載與否由當事人決定,但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③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指票據當事人可自由記載,但記載后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但可能產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④不得記載事項,又稱為禁止記載事項----指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該事項,則導致該記載本身或票據歸于無效的事項。

(3)簽章

行為人在票據上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4)交付

票據行為均須以交付才算完成。

4.票據行為的代理

票據代理----指票據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權,在票據上載明本人的名稱,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八)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及其種類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指票據債權人請求付款義務人支付票面金額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其主債務人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據債權人在向付款義務人提示票據行使付款請求權未得到實現時,可以行使追索權。

(2)追索權----指持票人在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在保全票據權利的基礎上,向除主債務人以外的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損失的權利。

被追索人清償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權。追索權是第二次請求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

3.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的消滅---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

4.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如請求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

票據權利的保全----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的喪失,依票據法規定所為的行為。

5.票據權利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三種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6.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法第l4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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