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共60個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只有1項最符合題目要求,請將正確選項的代碼填入括號內)
1.【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2.【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3.【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
4.【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5.【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一)提高保證金;(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四)暫時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6.【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條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7.【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8.【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并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9.【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等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10.【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
11.【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12.【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13.【答案】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是期貨交易所的主管機關,有權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設立。
14.【答案】A
【解析】中國證監會是期貨交易所的主管部門,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15.【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16.【答案】D
【解析】D項屬于會員大會的職權。
17.【答案】C
【解析】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18.【答案】D
【解析】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六)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D項是理事長的職權。
19.【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
20.【答案】D
【解析】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21.【答案】C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申請日前3個月應當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22.【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3.【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定期向全體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24.【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25.【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26.【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27.【答案】A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8.【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29.【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30.【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報告,并遵循回避原則。公司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31.【答案】A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32.【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33.【答案】C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34.【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ooi.q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規定標準。
35.【答案】A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第(四)項。
36.【答案】C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LI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37.【答案】D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妥善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數據信息等資料。證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資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38.【答案】C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在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39.【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40.【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后,應當向期貨交易所申請相應結算會員資格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未取得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自動失效。
41.【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三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開市前,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規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禁止其開倉。
RR
42.【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據此規定,凈資產總額不是期貨公司對風險進行調整的依據。
43.【答案】A
【解析】除"期貨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注,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44.【答案】C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45.【答案】C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條。
46.【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七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適當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7.【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可以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48.【答案】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或永久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49.【答案】A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對協會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對協會的申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訴或反映。
50.【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51.【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52.【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3.【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少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
54.【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55.【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56.【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因期貨交易所的過錯導致信息發布、交易指令處理錯誤,造成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57.【答案】C
【解析】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58.【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進行混碼交易的,客戶不承擔責任,但期貨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客戶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客戶應當承擔相應的交易結果。
59.【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的差價利益占為已有的,客戶要求期貨公司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期貨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60.【答案】C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申請日前3個會計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戶權益總額平均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二、多項選擇題(本題共60個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至少有2項符合題目要求,請將符合題目要求選項的代碼填人括號內)
61.【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62.【答案】ABC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謹慎、勤勉地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控制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風險;建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風險隔離機制和保密制度,平等對待本公司客戶、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防范利益沖突,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非結算會員應當謹慎、勤勉地控制其客戶交易風險,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系損害為其結算的金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63.【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64.【答案】AB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一)提高保證金;(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四)暫時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65.【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一)變更法定代表人;(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66.【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在與客戶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未提示客戶注意《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內容,并由客戶簽字或者蓋章,對于客戶在交易中的損失,應當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但是,根據以往交易結果記載,證明客戶已有交易經歷的,應當免除期貨公司的責任。
67.【答案】AB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68.【答案】AB
【解析】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的種類、價值的計算方法和充抵保證金的比例等,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69.【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70.【答案】ABC
【解析】D項期貨業協會無權作出行政處分,只能作出紀律處分。
71.【答案】ABCD
【解析】除ABCD四項外,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還包括:①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及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保證;②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文本及執行情況報告;③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計戈Ⅱ書;④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⑤《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主要部門負責人情況表》和《從業人員情況表》;⑥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1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⑦控股股東的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⑧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⑨若存在《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的專項意見書;⑩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72.【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73.【答案】ABCD
【解析】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ABCD四項均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措施。
74.【答案】B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75.【答案】CD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期貨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76.【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77.【答案】ACD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既可以標明"期貨交易所"字樣,也可以標明"商品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稱。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必須經證監會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
78.【答案】ABC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是期貨交易所的主管部門,無權自行決定期貨交易所的關閉。
79.【答案】ABCD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80.【答案】ABD
【解析】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而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其中,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不存在限制結算會員的說法。
81.【答案】ABC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ABC三項均屬于會員大會的職權,D項是理事會的職權。、
82.【答案】AB
【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83.【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期貨公司應當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書;(二)股東會關于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證明;(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84.【答案】ACD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85.【答案】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86.【答案】AC
【解析】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規定導致重大損失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87.【答案】AC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注中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人"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88.、【答案】ABD
【解析】C項屬于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89.【答案】ABD
【解析】C項屬于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90.【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91.【答案】ABC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二)未按規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92.【答案】ABCD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
93.【答案】AD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問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一)協助辦理開戶手續;(二)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94.【答案】ABCD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問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95.【答案】ABCD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96.【答案】ABCD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97.【答案】AB
【解析】期貨公司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時,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進行。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98.【答案】AB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協會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者本準則的期貨從業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一)警告;(二)公開通報批評;(三)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四)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五)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99.【答案】AB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并應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投資者期貨投資的特點以及在期貨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保證。
100.【答案】A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八條規定,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公布的;(二)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的;(三)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101.【答案】AC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02.【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03.【答案】AD
【解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04.【答案】ACD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105.【答案】A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或客戶符合強行平倉條件,應當自行平倉而未平倉的,期貨公司或客戶對因此造成的擴大損失承擔責任。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106.【答案】AB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四十三以及四十七條的規定,交割倉庫的法定義務包括ABD三項,申請交割是期貨公司的義務。
107.【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與會員資格相應的會員資格費或者交易席位,應當依法裁定不得轉讓該會員資格,但不得停止該會員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轉讓該交易席位。
108.【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合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請求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客戶可直接起訴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09.【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110.【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111.【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112.【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113.【答案】ABCD
【解析】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遇有與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時。應當回避。
114.【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5E1)2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115.【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客戶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期貨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116.【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對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對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結果有異議,而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的,視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已予以確認。
117.【答案】AB
【解析】C選項中期貨交易所涉及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D選項中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
118.【答案】BD
【解析】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三十二條、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119.【答案】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第七條規定,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20.【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ABCD四選項分別是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判斷是非題(本題共40個小題,每題0.5分,共20分。正確的用A表示,錯誤的用B表示)
121.【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122.【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123.【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124.【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125.【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
126.【答案】A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款的規定,無論期貨交易所采取會員制還是公司制,其注冊資本都要分為均等份額。
127.【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128.【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129.【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只能對其進行紀律懲戒,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是中國證監會的職權。
130.【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131.【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款項,應當以貨幣資金支付,不得以有價證券充抵的金額支付。
132.【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133.【答案】B
【解析】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134.【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135.【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136.【答案】B
【解析】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
137.【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138.【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39.【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140.【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所在機構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自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日內向期貨業協會報告。
141.【答案】A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142.【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143.【答案】B
【解析】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144.【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145.【答案】B
【解析】取得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其客戶以及非結算會員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
146.【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二十五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期貨交易所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標準。
147.【答案】B
【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其客戶和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
148.【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三十一條的規定。
149.【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150.【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四十七條的規定。
151.【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152.【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153.【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15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
負債項目加回。
155.【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56.【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經營機構不具有主體資格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時,要求經營機構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二)客戶沒有過錯。
157.【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158.【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59.【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160.【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四、不定項選擇題(本題共10個小題,每題2分,共2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有1個或者1個以上的選項符合題目要求,請將符合題目要求選項代碼填人括號內)
(一)
161.【答案】D
【解析】王某是非國有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因此不構成行賄罪,而構成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李某獲得的"有用信息"屬于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因此也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162.【答案】A
【解析】王某主觀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構成走私罪;王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受賄罪;王某并沒有利用職權將本單位公款據為己有,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163.【答案】AD
【解析】王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能構成受賄罪;王某只是對外泄露內幕信息,并沒有法律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不構成操縱期貨市場價格罪。
164.【答案】AB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65.【答案】D
【解析】本案中王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收受"勞務費"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而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王某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觸犯了泄露內幕信息罪,但是由于收受賄賂的行為和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屬于牽連犯,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的處斷原則,應按照受賄罪一罪處罰。
(二)
166.【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甲期貨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將該情況通知客戶李某,未經通知而對李某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甲期貨公司和張某共同承擔責任。
167.【答案】ABC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168.【答案】B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禁止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或者保證,禁止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169.【答案】A
【解析】張某離任前屬于甲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甲期貨公司承擔;離任后,雖然不屬于甲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但是由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通知李某,此時甲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行為,被代理人甲期貨公司仍然要承擔責任。
170.【答案】A、
【解析】本案中,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乙公司不屬于合同當事人,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雖然對張某的行為完全知情并默認,但并沒有采取任何侵害李某利益的行為,也不存在侵害的故意,故乙公司不必對李某的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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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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