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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取消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發表時間:2014/11/25 9:55: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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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

(共計1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主辦單位 處理決定
1 全國民族體育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民族體育科學論文評選 國家民委 取消
 2 全國民委系統信息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優秀信息表彰   國家民委 取消
 3 創建"文明樣板航道"  交通運輸部  取消
 4 交通運輸綜合統計工作評比  交通運輸部  取消
 5 文化發展統計分析報告優秀稿件評比 文化部  取消
 6 文化部文化藝術科學優秀成果獎 文化部  取消
 7 全國工商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工商總局  取消
全國工商系統法治工商建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工商總局  取消
全國廣播影視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取消
10  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國家統計局  取消
11  國家林業局高等職業教育精品課程評選  國家林業局  取消
12  國家林業局高等職業教育示范性實訓基地評選  國家林業局  取消
13  全國知識產權系統杰出青年和優秀青年  國家知識產權局  取消
14  優秀專利代理機構和優秀專利代理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  取消
15  保監會系統文明單位  保監會  取消
16  全國糧食行業技術能手、全國糧食行業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貢獻獎  國家糧食局  取消
17  全國火力發電可靠性金牌機組和全國供電可靠性金牌企業表彰  國家能源局  取消
18  政務信息工作先進個人  國家外匯局  取消
19  國際收支統計之星先進單位及個人  國家外匯局  取消

附件4

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8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改為后置審批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改為后置審批 
 8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9 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10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改為后置審批 
 11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2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3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15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改為后置審批 
 16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7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改為后置審批 
 18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改為后置審批 
 19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0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1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 
改為后置審批 
22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改為后置審批 
23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改為后置審批 
24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改為后置審批 
25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 
改為后置審批 
26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后置審批 
27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后置審批 
28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改為后置審批 
 29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0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1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32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33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34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35  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36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37  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改為后置審批 
38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改為后置審批 
39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改為后置審批 
 40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41 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改為后置審批 
 42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43  食品生產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4  食品流通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5 餐飲服務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6  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改為后置審批 
47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48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49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改為后置審批 
50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改為后置審批 
51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改為后置審批 
52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國家能源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改為后置審批 
 53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54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改為后置審批 
 55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56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改為后置審批 
 57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改為后置審批 
 58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改為后置審批 
59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7號) 
改為后置審批 
 60 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改為后置審批
 61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改為后置審批 
62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改為后置審批 
63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4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5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66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環境保護部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7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8  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69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0 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1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2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3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4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5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6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77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8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79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80  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81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82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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