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一)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包括:(1) 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2) 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3) 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4)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以下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不論所有制性質、經濟實力強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獨立、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既享有權利,同時又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
2.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自愿原則貫穿合同活動全過程,包括:訂不訂合同自愿;與誰訂合同自愿;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3.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對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之體之間的關系,強調雙方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1) 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 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3) 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具體包括:(1)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2) 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3)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 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關系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有時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涉及維護經濟秩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表示。合同的訂立、履行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并不得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
6. 嚴守合同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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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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