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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證券發行

發表時間:2012/6/19 10:21: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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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發行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證券發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的對象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1) 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面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的公眾投資者進行的證券發行。公開發行必須嚴格遵循《證券法》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2) 非公開發行,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進行的證券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①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② 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 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的目的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

(1) 設立發行,是指發行人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會投資者發行股票的行為。設立發行的法律結果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增資發行,是指對已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追加資本而發行股票的行為。增資發行的法律結果是擴大已有的公司規模。

3. 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的方式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1) 直接發行,又稱自辦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不通過證券承銷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辦理發行事宜的發行方式。

(2) 間接發行,又稱承銷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證券,并由證券承銷機構辦理證券發行事宜,承擔證券發行風險的行為。

4. 議價發行和招標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條件的確定方式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議價發行和招標發行。

(1) 議價發行,是指由證券發行人與承銷人通過協商發行條件,向公眾投資者或股東發行證券的方式。協議內容包括發行數量、金額、價格、申請辦理發行手續、發行起止日期及對發行人的限制等。

(2) 招標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承銷商之間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發行條件的發行方式。招標方式確定證券發行價格及其報酬率。這種方式常見于國債發行。

5. 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價格與證券票面金額之間的關系,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1) 平價發行,又稱面值發行或等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金額相同的發行方式。

(2) 溢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超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其通常按某一時期(一般是指發行時期)金融證券市場的價格,或接近于當時金融證券市場的同類證券價格所確定的價格發行。

(3) 折價發行,又稱貼現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低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可見,我國允許股票平價發行、溢價發行,但禁止折價發行,以保障公司資本的充足。《證券法》規定:“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二、股票發行的條件

(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1. 《證券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 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有公司住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① 公司章程;② 發起人協議;③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④ 招股說明書;⑤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⑥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2.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條件是: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二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一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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