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商品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此時確認收入。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二) 預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預收款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三) 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委托代銷商品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和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1. 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受托方應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2. 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根據代銷商品金額或數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仍然應當按照有關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來判斷何時確認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四) 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銷售的處理
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銷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經過安裝和檢驗等過程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銷售方通常不應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銷售方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 訂貨銷售的處理
訂貨銷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而庫存沒有現貨,需要通過制造等程序才能將商品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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