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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專題講義8

發表時間:2011/11/1 13:13:0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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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對持票人拒絕付款。

【解釋】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8、對人抗辯(2010年新增)(★★★)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例題1·判斷題】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

【答案】√

【例題2·判斷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

【答案】√

【例題3·單選題】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教材P312的例7-26)

A、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據責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將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票據金額,不必審查背書連續

【答案】C

【解析】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故選項A不對;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關說明后,付款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責任,故選項B也不對;付款銀行付款,應按照規定審查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不連續,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應予以付款,因此選項D錯誤。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行為的有( )。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答案】ABCD

1、出票

(1)票據的記載事項

①必須記載事項

②相對記載事項

③任意記載事項

④不具有票據效力的事項

(2)簽章(P313)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例題1·多選題】關于票據簽章當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

A、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

B、票據轉讓時,由被背書人簽章

C、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

D、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

【答案】ACD

【解析】選項B: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

【例題2·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在票據上簽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B、承兌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C、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D、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答案】ABCD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應承擔該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2、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例題·多選題】下列票據背書中,屬于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有( )。

A、質押背書

B、委托收款背書

C、貼現背書

D、轉讓背書

【答案】CD

(2)背書日期

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題·單選題】甲在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時,未將乙的姓名記載于被背書人欄內。乙發現后將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書人欄內。下列關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無效 B、有效

C、可撤銷 D、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B

(4)背書連續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5)附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例題·多選題】甲、乙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甲將自己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以支付貨款。甲在匯票的背書欄記載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貨義務,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乙又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該票據的背書行為為附條件背書,背書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貨義務時,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C、無論乙是否履行交貨義務,票據背書轉讓后,丙取得票據權利

D、背書上所附條件不產生匯票上的效力,乙無論交貨與否均享有票據權利

【答案】CD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背書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 )。

A、將匯票金額全部轉讓給甲某

B、將匯票金額的一半轉讓給甲某

C、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甲某和乙某

D、將匯票金額轉讓給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BC

【解析】(1)選項BC: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選項D: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7)限制背書

①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②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該匯票無效

B、該背書轉讓無效

C、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D、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C

(8)期后背書(P314)

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1·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禁止背書轉讓匯票的情形有( )。

A、匯票未記載付款地的

B、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

C、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D、匯票被拒絕付款的

【答案】BCD

【例題2·多選題】持票人甲將付款提示期限已經到期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次日,乙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為由拒絕。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

A、甲不得將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背書轉讓

B、甲可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且不承擔票據責任

C、匯票已轉讓故應由乙獨立承擔匯票責任

D、甲應當向持票人乙承擔匯票責任

【答案】AD

(9)背書的效力(P314)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背書日期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背書無效

C、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D、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可以再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答案】C

【解析】(1)選項A:背書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2)選項B: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背書取得票據權利;(3)選項C: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4)選項D: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3、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記載事項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例題1·判斷題】商業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

【答案】√

【例題2·多選題】下列關于商業匯票提示承兌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B、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該在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提示承兌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D、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該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而不是承兌期限;(2)選項BC: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該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3)選項D: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該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例題3·單選題】乙公司在與甲公司交易中獲得300萬元的匯票一張,付款人為丙公司。乙公司請求承兌時,丙公司在匯票上簽注:“承兌。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丙公司付款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已經承兌,應承擔付款責任

B、應視為丙公司拒絕承兌,丙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

C、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擔付款責任

D、按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確定丙公司應承擔的付款責任

【答案】B

【解析】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例題4·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承兌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B、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C、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D、承兌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答案】D

【解析】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保證

(1)保證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的票據保證有效。

(2)記載事項

①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③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解釋】票據保證是一種書面形式,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

(3)保證責任

①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②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③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例題·單選題】乙公司與丙公司交易時以匯票支付。丙公司見匯票出票人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請丁公司為該匯票作保證,丁公司在匯票背書欄簽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實,本公司愿意保證”。后經了解甲公司實際并不存在。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丁公司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B、丁公司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不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C、丁公司應當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D、丁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答案】C

【解析】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四、票據追索

1、追索權的行使條件(P316)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后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到期前追索

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解釋】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權利(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權利(追索權)。

【例題1·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有( )。

A、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B、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的

C、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逃匿的

D、匯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答案】ABCD

【例題2·多選題】甲公司在與乙公司交易中獲匯票一張,出票人為丙公司,承兌人為丁公司。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公司可以在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是( )。

A、乙公司申請注銷法人資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產

C、丁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D、丁公司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例題1·多選題】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在法定期限內向甲提示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時,未獲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對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證人(丙)、背書人(乙、丁)。

【例題2·判斷題】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

【答案】√

3、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解釋】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再追索權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關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被追索人可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清償的款項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利息

B、被追索人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C、持票人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

D、持票人因票據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權的范圍:匯票金額、利息、取得拒絕證明的費用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選項D錯誤;(2)再追索權的范圍: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選項C錯誤。

4、行使追索權的程序

(1)取得相關證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發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相關鏈接】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第六節 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一、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銀行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1、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2、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3、實際結算金額

(1)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2)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4、提示付款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例題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6個月

B、自出票日起1個月

C、自出票日起10日

D、自出票日起2個月

【答案】B

【例題2·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對銀行匯票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銀行不予受理

B、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C、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出票金額為準

D、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答案】C

【解析】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

【例題3·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對銀行匯票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而且不得超過出票金額

B、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

C、銀行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

D、申請人或者付款人為單位的,可以申請使用現金銀行匯票

【答案】D

【解析】申請人或者付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例題4·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銀行匯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可以提取現金

B、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后可以掛失止付

C、出票銀行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D、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2)選項B: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3)選項C: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4)選項D: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

二、商業匯票

【解釋1】出票人簽發商業匯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幾個月后再付款。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2】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企業出票、企業承兌)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出票、銀行承兌)。

【解釋3】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人。

1、出票(P324)

(1)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例題·判斷題】商業承兌匯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但銀行承兌匯票只能由付款人簽發。( )

【答案】√

(2)簽發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解釋】出票人簽章是指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提示付款期限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

(2)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解釋】(1)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2)商業匯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例題·單選題】《支付結算辦法》對商業匯票的最長付款期限有明確的規定。該期限是( )。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9個月

【答案】C

3、付款

(1)商業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承諾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開戶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2)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解釋】銀行承兌匯票,只要經銀行承兌,承兌銀行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第一付款人),承兌銀行應當于匯票到期后“無條件”當日足額向持票人付款,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

4、商業匯票的貼現

【解釋】貼現是指持票人在商業匯票到期之前,為提前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1)貼現條件

①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②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③持票人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2)貼現利息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向乙企業購買一批原材料,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3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日期為2月10日,到期日為5月10日。4月6日,乙企業持此匯票及有關發票和原材料發運單據復印件向銀行辦理了貼現。已知同期銀行年貼現率為3.6%,一年按360天計算,貼現銀行與承兌銀行在同一城市。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銀行實付乙企業貼現金額為( )元。

A、301680 B、298980 C、298950 D、298320

【答案】B

【解析】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本題中貼現日是4月6日,匯票到期前1日是5月9日,一共是34天。企業從銀行取出的金額=300000-300000×3.6%×(34÷360)=298980(元)。

三、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相關鏈接】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3、銀行本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

【相關鏈接1】銀行匯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可以支取現金。

【相關鏈接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4、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相關鏈接】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5、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相關鏈接】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相關鏈接】銀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例題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 )。

A、10日 B、1個月 C、2個月 D、3個月

【答案】C

【解析】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例題2·單選題】下列關于銀行本票性質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銀行本票的付款人見票時必須無條件付款給持票人

B、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可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C、銀行本票不可以背書轉讓

D、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答案】C

【解析】(1)選項A: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2)選項B: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3)選項C: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4)選項D:銀行本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

【例題3·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銀行本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B、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

C、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后可以掛失止付

D、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答案】ABC

【解析】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四、支票

1、支票的類型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者“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解釋】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出票時的記載事項(P340)

(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4)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P340)

【相關鏈接】(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之日起10日;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考生應熟練掌握不同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該考點經常出現在單選題中。

4、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P343)

(1)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例題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支票的下列記載事項中,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的是( )

A、付款人名稱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稱 D、出票人簽章

【答案】C

【解析】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例題2·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 )。

A、自出票日起10日內 B、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C、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 D、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

【答案】A

【例題3·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關于票據提示付款期限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個月內提示付款

B、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C、銀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D、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2)選項B: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付款。

【例題4·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票據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B、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

C、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

【答案】B

【解析】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

【例題5·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符合規定的有( )。

A、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

B、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C、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D、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

【答案】ABD

【解析】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例題6·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支票的有( )。

A、更改出票日期的支票

B、更改收款單位名稱的支票

C、中文大寫金額和阿拉伯數碼金額不一致的支票

D、由出票人授權補記金額的支票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B:票據的“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2)選項C:票據的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3)選項D: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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