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體現,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它可以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條款,如約定定金或違約金,約定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解決的途徑和方式。可以選擇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第三人調解;仲裁;訴訟。如果當事人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可以不進行約定;如果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則要經過事先或者事后約定。若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方式,則還要明確選擇具體的仲裁機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他們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可以選擇中國法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當他們選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時,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其他國家的仲裁機構。
四、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同時,有些行業(如電力、煤氣、自來水、鐵路、郵政等商品供應或服務行業)需要進行頻繁的、重復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過程中為了簡化合同訂立的程序,形成了“格式條款”。
(一) 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當事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參照這些文本訂立合同,可以減少合同缺少款項、容易引起糾紛的現象,使合同的訂立更加規范。
(二)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限制
《合同法》從三個方面對格式條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
2. 某些格式條款無效
包括:(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2)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 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五、合同訂立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通過要約、承諾完成的。要約與承諾制度的規定,使合同的成立有了一個較為具體的標準,可以更好地分清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正確而恰當地確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鼓勵交易,減少糾紛,使合同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在解決合同糾紛時都有所遵循。
(一)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當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時,稱為“要約”。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1. 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 內容具體確定。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是能夠確定的;受要約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如果要約內容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基本的要素,即使受要約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
(2) 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受要約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3) 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經過相對人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對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礙要約所達目的時,相對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的內容必須能夠表明:如果對方接受要約,合同即告成立。
2.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的目的則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實踐中要約與要約邀請往往很難區別,《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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