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先履行)抗辯權三種。
(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1.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表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1) 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前提條件。單務合同因只有一方有履行義務,無法發生抗辯權。(2) 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同義務,雙方的履行沒有先后順序。(3) 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必須雙方債務都已到清償期,否則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4) 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表明應同時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5) 對方有履行的可能性。如果對方已不可能履行,如標的物滅失,則當事人再向對方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沒有實際意義了,只能解除合同。
3.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形有以下兩種:(1) 當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時,即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權利;(2) 當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當事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辯,拒絕相應的給付,只履行對應的部分;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4.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當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告消滅,主張抗辯權的當事人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 后履行抗辯權
1. 后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 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有四個條件:(1) 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 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 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
3. 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包括:(1) 當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已到期債務,那么后履行的當事人有權不履行義務。(2) 當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如果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履行有瑕疵或部分履行的,后履行當事人有權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4. 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后履行抗辯權消滅,后履行當事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 不安抗辯權
1.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2.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有四個條件:(1) 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 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4)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3.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 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3) 對方喪失商業信譽;(4) 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表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 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害,也便于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2) 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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