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注意:由不同機關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不同)
1.憲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僅次于憲法
法律分為:
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規——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其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特別行政區法
7.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的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政府規章(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行政規章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不屬于國內法的范疇,但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對于我國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也有約束力,因此,這些條約就其具有與國內法同樣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國法的形式之一。
(二)法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習慣法、判例法)——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憲法,普通法泛指憲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實體法和程序法——法的內容
4.一般法和特別法——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5.國際法和國內法——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
6. 公法和私法——法律運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五、法律部門與體系
1.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的概念
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
2.我國的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7個)
憲法(根本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民商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社會法法律部門、刑法(最廣泛、最嚴厲)法律部門、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
六、經濟法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不是一部法律。
『答案解析』經營管理權屬于經濟權利;納稅義務屬于經濟義務。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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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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