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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沖刺精講講義(4)

發表時間:2012/9/27 10:44: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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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價格調控制度

我國的《價格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構筑了比較全面的價格調控制度體系。其中,價格監測制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價格特別干預制度等是相對成熟的制度。

1. 價格監測制度

要實現價格宏觀調控目標,保障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就必須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價格監測,是指價格監測機構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跟蹤、采集、分析和公布的活動。價格監測制度,包括價格監測報表制度、市場價格動態監測制度、專題價格監測制度、價格監測公布制度、價格監測分析預測制度、價格監測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價格監督的信息要及時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價格監測報告的內容包括: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情況;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趨勢預報、預警;與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有關的其他內容。

2. 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為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保障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重要商品的供給,應當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所謂重要商品,是指對經濟和社會穩定作用重大的商品。重要商品目錄會不斷調整,但糧食、食油、生豬、食糖、食鹽等主副食品,化肥、農膜、農藥、成品油農資、成品油和棉花等生產和生活資料,是基本的重要商品。

為保障重要商品的儲備,需要建立貸款資金和費用的補貼制度、儲備商品委托管理制度、儲備商品和自營商品動態更新制度等。

3. 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對穩定“三農”,促進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意義重大。農產品價格基本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主要通過儲備、進出口等措施進行間接調控。2004年以來,國家又對稻谷和小麥實行了最低收購價政策,并不斷提高最低收購價水平,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農產品價格波動劇烈、工農產品比價不盡合理、農產品價格水平總體偏低,還需要不斷完善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一方面,要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另一方面,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關鍵是理順比價關系。

4. 價格特別干預制度

在突遭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時,往往會導致經濟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而劇烈的變化,從而使重要商品和價格發生劇烈波動,如不及時干預,就會給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帶來不可預測的影響。因此,《價格法》規定了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在2003年“非典”期間,許多省、市、自治區對相關藥品、器械和生活物資的價格均實行過價格干預措施。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當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根據權限和程序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三、價格規制制度

(一)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制度

1.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概念

現代市場經濟是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的體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形成。但由于還存在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因而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方式,就是對極少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進行干預。因此,《價格法》第3條規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所謂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所謂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所謂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2. 政府定價的范圍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1) 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2) 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3) 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4) 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5) 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3. 政府定價的原則和依據

政府制定或調整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與國際市場聯系緊密的,還應當參考國家市場價格。

4. 政府定價權限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5. 政府定價程序

根據《價格法》和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政府定價的程序是啟動、初步審議、(列入聽證目錄的價格舉行)價格聽證、集體審議、(影響全國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定期檢測與跟蹤調查。

(二) 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制度

1. 經營者定價的原則和依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機制形成。市場形成價格,即由經營者定價。

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定價。

2. 經營者的價格權利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1) 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2) 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3) 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 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3. 經營者的價格義務

經營者依法承擔下列價格義務:(1) 合法經營,合理定價,合法獲利。(2) 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3) 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4) 明碼實價。

4. 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價格法》及相關規章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1) 固定價格、限定轉售價格。(2) 掠奪性定價。(3) 哄抬價格。(4) 價格欺詐。(5) 價格歧視。(6) 壟斷高價、壟斷低價。(7)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包括: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等等。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沖刺精講講義第七章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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