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知識點預習——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任何一個股東,無論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東大會的成員。
2.股東大會的職權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
(2)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還有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公司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審議批準下列擔保行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3.股東大會的形式
股東大會分為年會與臨時大會。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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