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股份轉讓和轉讓的限制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課堂練習】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注冊成立,2006年5月1日該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發起人甲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甲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2006年8月1日后轉讓。( )
【答案】× (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如果公司在經營期間,出于某種原因,需要削減公司注冊資本,應當通過注銷部分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為注銷股份,可以在證券市場上收購本公司股份。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為其他公司所持有,在公司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后,公司就會因此而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公司職工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是一種被廣泛運用的激勵措施。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上述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就等于是公司接受以自己的資本作為他人債務的擔保,將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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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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