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建造合同的類型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一)合同分立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含同:(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二)合同合并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三)追加資產的建造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內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相關條件的,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四、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的處理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企業應當岡分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分別判斷建造合同結果是否能夠可靠地估計。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1)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2)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3)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五、合同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時的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介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六、合同預計損失的處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企業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貨,期末應丐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則形成合同預汁損失,應提取損失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合同完工時,將已計提的損失準備沖減合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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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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