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繳納農業稅的土地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
6.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依法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8.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稅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掌握)——以次月為主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一般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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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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