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問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人款項憑據當天。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因納稅人之間的結算有多種形式,稅法對一些具體項目作了如下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自建建筑物銷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二)營業稅納稅地點
營業稅實行屬地征收管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納稅人有注冊登記地,也有經營活動發生地,兩者在有些情況下是統一的,有些情況下是分開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不但關系到各地的經濟利益,也關系到納稅人納稅是否便利,稅務機關是否方便稅收征管。營業稅的納稅地點是根據納稅人的情況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則確定的。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其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當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一般情況下,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三)營業稅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 日、15 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同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5 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白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 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金融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期限比照營業稅納稅人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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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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