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根據我國經濟法的有關規定,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也有人將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中的經濟內容部分稱為經濟責任。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民事違法、違約行為或根據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10種:
1.停止侵害。這種責任形式適用于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仍在延續中,受害人可依法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為。
2.排除妨礙。不法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使受害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或存在著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的可能,他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不法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產,權利人有權要求其返還。
5.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
6.修理、重作、更換,是指將被損害的財產通過修理、重新制作或者更換損壞的部分,使財產恢復到原有正常狀態。
7.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因違反合同或者侵權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應以其財產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
8.支付違約金,是指行為人因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權利人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違約的懲罰的責任形式。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指行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者法人的人格、名譽而應承擔的,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不良后果、將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受侵害時的狀態的責任形式。
10.賠禮道歉,是指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公開認錯、表示歉意的責任形式。既可由加害人向受害人口頭表示,也可以由加害人以寫道歉書的形式進行。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單位對其依行政程序所給予的制裁。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這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給予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分為人身自由罰(行政拘留)、行為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財產罰(罰款、沒收財物)和聲譽罰(警告)等多種形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有:
(1)警告。這是行政主體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
(2)罰款。這是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相對方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處罰形式。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這是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這是限制違法相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形式。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受罰人在限期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則可恢復生產、營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這是禁止違法相對方從事某種特許權利或資格的處罰,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扣違法者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吊銷許可證、執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其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徹底取消;而暫扣許可證和執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后或經過一定期限后,再發還。
(6)行政拘留。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這是指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被授權、委托的執法人員所實施的內部制裁措施。
根據《公務員法》,對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給予的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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