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2.強制執行的實施
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按照拍賣優先的原則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委托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或者責令被執行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被執行人也無法處理的(包括拒絕處理或者逾期不處理等),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拍賣、變賣抵稅財物進行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到場;被執行人未到場的,不影響執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被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競買或收購,也不得委托他人為其競買或收購。
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依法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變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委托商業企業代為銷售、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或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的買賣方式。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規定應強制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被執行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其他關于稅款征收的法律規定
為保證稅款的順利征收,除稅務機關根據法定情形可以實施的稅款征收措施外,《稅收征管法》還圍繞稅款征收作了一些其他規定。
(一)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為防止欠稅的納稅人借債權債務關系逃避納稅,《稅收征管法》引入了《合同法》中的代位權與撤銷權概念,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納稅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納稅人自身的除外,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其財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納稅人的行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稅務機關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納稅人的行為。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在實際工作中,稅款的課征難免有征多或征少的情形,如果對錯征的稅款不允許調整,就會給納稅人一方或國家一方造成損失。所以,為體現稅收法定性原則,對納稅人多繳的稅款要予以退還,對納稅人少繳的稅款要予以追繳。但為維護稅收秩序的穩定,防止無限期地追索可能帶來的工作量的巨大增長與證據的難以取得,法律對退還稅款和追繳稅款都作出了時間限制。
1.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所謂“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述規定期限的限制,即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3.應退稅款與欠繳稅款的相互抵扣。在規定的期限內,納稅人多繳稅款應當予以退還,少繳稅款應當補繳。當納稅人既有多繳稅款,也有欠繳稅款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呢?顯然,允許多繳稅款與少繳稅款相互抵扣,既不失公平,又比較有效率,所以,《稅收征管法》規定,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四)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1.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2.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4.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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