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法
(一)稅法的概念
稅收屬于經濟學概念,而稅法則屬于法學概念。所謂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法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納稅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范,是國家稅務機關及一切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規則。
稅法與稅收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稅收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稅收以稅法為其依據和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而稅法則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國家和社會對稅收收入與稅收活動的客觀需要,決定了與稅收相對應的稅法的存在;而稅法則對稅收的有序進行和稅收目的的有效實現起著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按稅法的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限劃分、適用范圍、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對稅法做出不同的分類。通常采用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兩類。稅收實體法是指確定的稅種立法,具體規定了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內容。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就屬于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具體規定了稅收征收管理、納稅程序、發票管理、稅務爭議處理等內容。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就屬于稅收程序法。
(二)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稅收法律制度所確認和淵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同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的利益分配關系??傮w上,稅收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這三個要素之間互相聯系,形成統一的整體。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稅收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分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1)征稅主體。征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征稅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即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海關等。
(2)納稅主體。納稅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中負有納稅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這種權利主體的確定.我國采取屬地兼屬人原則,即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等,凡在中國境內有所得來源的,都是我同稅收法律關系的納稅主體。
2.稅收法律關系客體。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稅收法律關系客體與征稅對象較為接近,在許多情況下是重疊的,但有時兩者又有所不同。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屬于法學范疇,側重于其所連接的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注重具體形態及數量關系,較為抽象;而征稅對象屬于經濟學范疇,側重于表明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物質利益轉移的形式、數量關系及范圍,較為具體。例如,流轉稅的法律關系客體是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商品、貨物或從事的勞務,而征稅對象是其商品流轉額或非商品流轉額;財產稅的法律關系客體是納稅人所有的某些財產,征稅對象是這些財產的價值額。
3.稅收法律關系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內容,也是稅法的靈魂。它具體規定了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可以有什么行為,不可以有什么行為,如果違反了稅法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罰等。
(1)征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稅務機關享有依法行政和征收國家稅款的權力。主要有:
征稅權;稅務管理權;稅法解釋權;估稅權;委托代征權:稅收保全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處罰權;稅收檢查權;稅款追征權;代位權與撤銷權;阻止欠稅納稅人離境的權力;定期對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予以公告的權力等。
稅務機關的義務包括: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保密的義務:宣傳稅法、無償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的義務;提供高質量納稅服務的義務;依法進行回避的義務;多征稅款立即返還的義務;實施稅收保全過程中的義務;出示稅務檢查證的義務;受理行政復議及應訴的義務等。
(2)納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納稅主體的權利包括:知情權;保密權;陳述權與申辯權;控告檢舉權:延期申報請求權;延期納稅請求權;減稅、免稅、出口退稅請求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取得憑證權;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通知書時拒絕檢查權;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被扣押的權利;委托稅務代理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
納稅主體的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依法設置賬簿、正確使用憑證的義務;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滯納稅款須繳納滯納金的義務;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離境前結清稅款的義務;申請行政復議前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三)稅法的制定
根據我國《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有權參與稅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包括制定稅收法律。
2.全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不僅自己擁有稅收立法權,而且還可以授權國務院公布有關稅收條例。
3.國務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制定實施條例及有關行政法規;二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三是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稅收法律議案。
4.財政部是國務院負責國家財政收支、主管財政政策、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稅收的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制定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制定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等法規性政策。
5.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6.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者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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