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政府定價的范圍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1) 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2) 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3) 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4) 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5) 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3. 政府定價的原則和依據
政府制定或調整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與國際市場聯系緊密的,還應當參考國家市場價格。
4. 政府定價權限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5. 政府定價程序
根據《價格法》和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政府定價的程序是啟動、初步審議、(列入聽證目錄的價格舉行)價格聽證、集體審議、(影響全國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定期檢測與跟蹤調查。
(二) 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制度
1. 經營者定價的原則和依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機制形成。市場形成價格,即由經營者定價。
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定價。
2. 經營者的價格權利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1) 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2) 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3) 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 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3. 經營者的價格義務
經營者依法承擔下列價格義務:(1) 合法經營,合理定價,合法獲利。(2) 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3) 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4) 明碼實價。
4. 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價格法》及相關規章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1) 固定價格、限定轉售價格。(2) 掠奪性定價。(3) 哄抬價格。(4) 價格欺詐。(5) 價格歧視。(6) 壟斷高價、壟斷低價。(7)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包括: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等等。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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