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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合同的效力

發表時間:2012/7/19 8:50:5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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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根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是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偽裝合同。(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此外,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因無效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損害他人利益,并不影響合同的本質成立的合同。下列合同屬于部分無效合同:(1) 約定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合同。如:當事人約定,對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只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其他責任。這樣的約定是違法的,因為有關人員如果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根據情況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不影響合同的本質。(2) 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條款的合同。如:在雇用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受雇用人從事雇用勞動期間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傷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負任何責任。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民法和勞動法的原則,是無效的。(3) 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解決爭議的方式。(4) 約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責任條款的合同。

另外,《合同法》還就免責條款作了規定。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代合同發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對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又不違反公共利益,法律對其效力給予承認;但是對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予以禁止。《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在效力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僅有撤銷的效力,還有變更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 可撤銷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2) 可撤銷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3) 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要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4) 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重大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以經一方當事人請求,可以變更或撤銷。

(2) 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訂立的合同使當事人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損害威脅他人,使其產生恐懼的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行為的情形。“乘人之危”使之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且主要是誤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請求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定力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合同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可撤銷合同相比較,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撤銷,即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由于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對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效和限制的。《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三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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