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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預習解析(2)

發表時間:2012/7/17 9:00: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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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各級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這樣規定,既有利于被告應訴,又便于法院行使審判權,還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濫用起訴權。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也稱特別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規定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在于:

(1)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訴訟時效規定體現的是,如果權利人享有權利但不積極地行使,將產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體現了法律保護勤勉者(積極行使權利者),不保護懶惰者的原則。

(2)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權利人長期不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就會使義務人認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其請求權,從而形成一種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如果在經過相當長的時問后,權利人才行使權利,就會導致已經穩定的社會秩序遭到破壞,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穩定。

(3)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并及時解決糾紛。如果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有些事實和證據可能因年代久遠,難以查證。法律規定訴訟時效,使當事人和法院免受陳年舊賬的困擾。

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有下列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如《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在《民法通則》之外,《合同法》、《繼承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也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前面所講的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20年就是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故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所謂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也包括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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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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