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 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舉例:
(1)電視機廠在銷售電視機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2)歌廳在提供娛樂服務時發生混合銷等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2)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頹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2、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頹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二)兼管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申報納稅。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提示l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處理。是2011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
舉例:某酒店主要經營餐飲和住宿業務,又在店內大堂開設了獨立核算的商品部,則該酒店的經營活動屬于兼營行為。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
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三)混合銷售行為與兼警行為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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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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