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多種具體類型。
首先,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同時,上述責任也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
其次,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這種分類在許多部門法領域的可以適用。例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稅法上的滯納金等,一般都被看作是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責任的形式;而財產罰、自有罰、剩余罰等,無論是側重于物質還是側重于精神,無論是體現為傳統的刑罰還是行政罰,抑或新型的某種“罰”,往往會被看作懲罰性責任的形式。同理,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諸多責任,既可能是對私人主體和公共主體損失的一種補償,也可能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罰。因此,賠償性責任并非都是民事責任,懲罰性責任也并非都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最后,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由于明確責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定紛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聯,要使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受侵害,就必須注意經濟上的補償或懲處。因此,在許多法律制度中,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經濟性責任的追究較為普遍,經濟法的立法中也有大量的罰款規定。此外,非經濟性的責任也很重要,如政治性責任、社會性責任、道義性責任等,如果體現在經濟法的具體立法上,則同樣屬于經濟法責任。
通過上述對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的介紹,可以看到:法律責任的分類標準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這“三大責任”。不同類型的責任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內在關聯,各個不同的部門法可能只是對某類責任形式更為側重,但未必意味著要排除其他的責任類型。無論是賠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的責任,無論是經濟性的還是飛經濟性的責任,同樣可能體現或貫穿于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責任體系中。
例如,從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的分類來看,在違反民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損害賠償就具有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而懲罰性的違約金則具有懲罰性;在違反行政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中,國家賠償就具有補償性,而罰款則具有懲罰性。
此外,經濟性責任與非經濟性責任的分類,也可以適用于諸多部門法。例如,在違反民法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經濟性的責任可以是損害賠償、違約金等形式,而非經濟性的責任則可以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在違反行政法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經濟性的責任可以是罰款、沒收財產等,非經濟性的責任形式則可以是記過、開除等;在違反刑法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中,所受的自由罰是非經濟性的責任,而所受的財產罰則是經濟性的責任等。當然,經濟性責任同非經濟性責任也存在內在關聯。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同。例如,調控主體的權力和義務來源于憲法性的組織法或具體的經濟法,其違反法定義務所需承擔的責任,就不可能是民事主體承擔的私法性質的責任,而應當是公法性質的責任,甚至是違憲責任。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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