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與分攤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規定的比例、三個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2.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 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七、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文件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對此專門作了規定。
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自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但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必須一致。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可進一步簡化手續,具體認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研究確定。對各類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稅務機關應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方便納稅人,減少報送資料,簡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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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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