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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試題2

發表時間:2013/3/20 9:06:4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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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題

1、2003年7月,A、B、C、D協商設立合伙企業。其中,A、B、D系辭職職工,C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擬定的合伙協議約定:A、B、D以勞務和實物出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由AB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C以貨幣出資,對企業債務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過糾正有關問題后,以ABD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得以成立。開業不久,D提出退伙。在該年9月下旬,D撤資退伙的同時,合伙企業又接納E入伙。該年9月底,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甲就9月前發生的債務要求現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此,D認為其已退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入伙人E則認為,自己對入伙前發生的債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問:(1)在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對債權人甲的請求,合伙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3)假設合伙協議約定只有A和D才有權執行合伙事務、B無權執行合伙事務,而B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合同,A、D知悉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企業的利益,并明確地向乙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那么,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4)假設合伙協議規定由A行使合伙事務執行權,D向乙公民借款時,在征得A的同意后,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乙,那么,D的出質是否有效?

答案:

(1)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例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存在著兩處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資格有誤,即合伙企業的成員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C不能參加合伙企業。其二是合伙人的責任約定有誤,因為我國法律要求合伙人必須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2)根據法律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故債權人甲有權向A、B、D、E要求償還其債務。

(3)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乙不知道B是權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與之簽訂,則該合同有效;反之,如果乙明知B的權利受到限制而與之簽訂,則該合同無效。

(4)《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出質行為無效,也可作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D只征得了A的同意,盡管A是協議規定的合伙事務的執行人,但他也無權決定D的出質事宜。只有同時獲得了ABE的同意,D才能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乙。

2、2002年1月,A、B、C共同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A以現金人民幣5萬元出資,B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C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2002年4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2002年6月,A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B、C表示同意。同月,A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2002年7月,D入伙。D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發生嚴重虧損。2003年3月,B、C、D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2003年4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A要求償還全部貸款,A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D要求償還全部貸款,D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B要求償還全部貸款,B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C要求償還全部貸款,C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A、B、C、D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A、B、C、D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答案:

(1)A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故A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B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B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C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D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B、C、D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A、B、C、D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在其內部是依合伙協議約定承擔按份責任的。據此,A因已辦理退伙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關系,故不再承擔內部清償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B、C、D追償。B、C、D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B、C、D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追償。

3、2001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6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12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5萬元,丁以貨幣出資5萬元;(2)約定了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的比例,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甲40%,乙38%,丙22%進行;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甲36%,乙24%,丙25%,丁15%;(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1)2001年5 月,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A 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A 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利。(2)2002 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2年3月,合伙人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5萬元。2002年5 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A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36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3)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20002年4 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 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C公司提供擔保。(4)2003 年4 月,合伙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B 公司的到期債務8 萬元。D公司于2003年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 公司勝訴。D 公司于2003年8 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1)合伙協議中的利潤分配、虧損承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 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3)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丁向A 公司償還了在合伙企業中自己應按份的責任。此時A公司還繼續要求丁償還其他合伙人應償還的那部分責任時,丁是否可以拒絕,說明理由?(4)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5)甲聘任B 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伙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7)合伙人丁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案:

(1)利潤分配、虧損承擔方式不對。合伙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A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

(3)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丁不可以拒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4)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甲聘任B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①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②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6)合伙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于當然退伙,當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7)合伙人丁屬于通知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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