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保險業
【特別關注】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
(3)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但是: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5)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6)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7)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8)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四)郵電通信業
【特別關注】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此稅目征收營業稅。
(五)文化體育業
【特別關注】
(1)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于“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廣告的播映屬于“服務業——廣告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2)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按“文化體育業——播映”稅目征收營業稅。
(六)娛樂業
(七)服務業
子目: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八)轉讓無形資產
【特別關注】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九)銷售不動產
【特別關注】
(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2)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計稅營業額
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營業額的其他規定
(三)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重點把握余額計稅的項目:
1.交通運輸業兩個余額計稅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建筑業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金融保險業
(1)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2)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4.郵電通信業
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
5.文化體育業
6.娛樂業——一律全額計稅
7.服務業
(1)旅游業務
①旅游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②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廣告業:廣告代理業,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其他廣告公司及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8.轉讓無形資產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9.銷售不動產
(1)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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