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
以上分別介紹了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職責、權利和義務,從中不僅可以發現兩類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的內在關聯和一定的對應性,也可以觀察到職權與義務、職責與權利之間的在內在聯系。在此基礎上,有必要進一步了解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的特殊性。
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體現在權利義務的配置、法律規范分布、對應程度等諸多方面。
第一,從權利義務的配置來看,如果把職權和職責分別歸入廣義的權利與義務之中,則在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配置上存在著“不均衡性”。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中,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規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觀調控法的部門法中,往往是有關調控主體的權利規定較多,而對受控主體的權利則規定較少;在市場規制法中,往往是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受制主體的義務規定較多,對規制主體和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非營利性主體的權利規定較多,這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具體立法中都有突出體現。
第二,與上述權利義務配置的不均衡性相關聯,在法律規范分布方面,存在著權利規范和義務規范在主體分布上的“傾斜性”,即權利規范的分布更向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傾斜,而義務規范的分布則更多地向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傾斜。這從經濟法的許多立法中都可以得到實證。
第三,從權利與義務的對應程度來看,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由于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并非平等主體,因而不能像民事主體那樣至少在理論上權利與義務對等。同時,與行政法上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不對等相比,經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不對等要更“溫和”一些。因為從調整手段上看,經濟法畢竟不像行政法那么多地用直接手段,而恰恰在很多方面要依賴間接手段的運用。
可見,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存在著多種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經濟法本身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而且上述特殊性的存在也正是實現經濟法的宗旨和職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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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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