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 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 受他人指使、威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
(4) 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二) 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1. 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超過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
2.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五、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違法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刑法》規定的證券類犯罪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主要規定了如下證券類犯罪的罪名:
(1)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2)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4)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5)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6)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7)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8)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9)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10)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11)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12)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13)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14)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15)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二) 《刑法修正案(七)》有關“老鼠倉”的條款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老鼠倉”不但沒有風險,而且還能獲得高額回報,但它損害了其所在金融機構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導致其所服務的金融機構嚴重虧損,社會影響極壞。有鑒于此,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老鼠倉”行為確定為犯罪行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有關規定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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