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5、票據權利時效
(1)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票)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6、票據責任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7、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相關鏈接】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到期日起2年。
(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對持票人拒絕付款。
【解釋】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8、對人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2)簽章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應承擔該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2、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背書日期
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背書連續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5)附條件的背書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7)限制背書
①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②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9)背書的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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