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在我國,除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以外,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在不同年度之間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企業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時,可以現行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對于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如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一定時期的稅率優惠,則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以預計其轉回期間的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量。另外,無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要求折現。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1. 確認的一般原則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相同,有關交易或事項發生時,對會計利潤或是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的,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作為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有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也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企業合并時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應相應調整企業合并中確認的商譽或是應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關注以下問題:
(1)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內,企業無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使得與遞延所得稅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的,該部分遞延所得稅資產不應確認;企業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其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則應以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在判斷企業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否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影響:
一是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企業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所實現的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金額。
二是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將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額。
考慮到受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期間內可能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制,因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2) 對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是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二是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投資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主要產生于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損失以及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
(3) 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在預計可利用可彌補虧損或稅款遞減的未來期間內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確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與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確認條件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否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利用該部分未彌補虧損或稅款抵減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的影響:
① 在未彌補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會因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而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② 在未彌補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③ 未彌補虧損是否產生于一些在未來期間不可能再發生的特殊原因;
④ 是否存在其他的證據表明在未彌補虧損到期前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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