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某建設單位與A市政工程公司(簡稱A公司)簽訂管涵總承包合同,管涵總長800 m,A公司將工程全部分包給B公司(簡稱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費。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中約定:(1)出現爭議后通過仲裁解決;(2)B公司在施工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后,應賠償A公司合同總價的0.5%作為補償。
B公司采用放坡開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間A公司派駐現場安全員發現某段基槽土層松軟,有失穩跡象,隨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時設置板樁臨時支撐。但B公司以工期緊及現有板樁長度較短為由,決定在開挖基槽2m深后再設置支撐,且加快基槽開挖施工進度,結果發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傷。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B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責令其停工,A公司隨后向B公司下達了終止分包合同通知書,B公司以合同經雙方自愿簽訂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問題
1.對發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別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么具體問題?
2.B公司處理軟弱土層基槽做法違反規范中的什么規定?
3.法院是否應當受理B公司的訴訟?為什么?
4.該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請說明法律依據。
5.該分包合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針對已完成工作量應當如何結算?
6.發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合同總價的0.5%作為補償?說明理由。
(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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