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35、按廢標處理的情形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簽字和蓋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廢標嗎?)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
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廢標嗎?)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36、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補正: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37、投標文件的修正原則
(1)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38、評標報告:
(1)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2)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3)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4)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39、中標候選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順序
40、評標委員會專有權利:
要求投標人澄清
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推薦中標候選人
41、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42、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4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44、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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