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背景
某賓館大堂改造裝修工程,考慮到施工范圍和施工內容較為明確,工期較短,業主與承包商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消防系統工程改造內容工程量目前無法確定,合同中約定此部分暫估價為120萬元,同時合同約定消防工程由業主指定的某安裝公司完成。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最終消防工程根據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價款為146萬元,承包商提出追加結算差額,但業主認為既然是固定總價合同,不應追加合同價款。
事件二:設計采用地熱輻射采暖,在施工過程中,所有施工過程均由現場監理旁站驗收。地采暖]二程接近完工前,業主工程師要求對某區域房問地采暖重新剝離檢查防潮層和絕熱層。承包商認為施工過程經監理工程師旁站監理并驗收合格,需業主承諾補償重新檢驗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延長由此影響的工期,才能配合業主再次剝離檢驗的要求。但業主認為可以隨時提出重新檢驗的要求。
問題
(1)本案例中項目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2)事件一中,承包單位要求消防工程按照146萬元結算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3)事件二中,業主提出重新檢驗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說明理由。
(4)事件二中,承包商關于補償費用和工期的說法是否合理?并給出理由。
參考解析(1)本案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形式恰當。
因為本案工程工程量不大,工期短,施工范圍和承包內容明確,所以采用固定總價形式相對來說對雙方風險都比較小。
(2)消防分包工程應按照146萬元結算。
因為,在固定價格的承包范圍內由于消防工程工程量不確定所以暫以120萬元計算,最終工程量按照實際工程量予以調整,此為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款風險調整因素。
(3)事件二中,業主重新檢驗的要求合理。
理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
(4)事件二中,承包商關于補償費用和工期的說法不合理。
理由:如再次檢驗合格,則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如再次檢驗結果不合格,則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責任編輯:p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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