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背景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建造一座高檔寫字樓,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項目已明確,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圍都已確定,業主為減少建設周期,盡快獲得投資收益,施工圖設計未完成時就進行了招標。
(1)招標工作中了發生以下事件:
1)招標文件規定本地區單位參加投標不需要墊資,外地區單位參加投標需要墊資200萬元。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丙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招標事務,并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招標預備會議與開標會議。
2)五家單位參加投標,其中乙公司在投標截止日期時間之前報送的新報價方案在原報價的同時提出報價降低新方案,經項目經理簽字、企業蓋章后送招標方,招標方以"一標一投"為理由拒絕該公司報送新的方案。
3)最后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了甲建筑工程公司為總承包單位。
(2)業主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時,由于設計未完成,工程性質已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通過多次協商,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
施工總承包合同條款中有如下條款:
1)工程合同額為1200萬元,總工期為10個月。
2)本工程采用固定價格合同,乙方在報價時已考慮了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種措施費用與各種材料漲價等因素。
3)甲方向乙方提供現場的工程地質與地下主要管網資料,僅供乙方參考使用,甲方不對由此帶來的費用及工期負責。
4)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為加強工程進度,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單位。
(3)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1)建設單位接到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將于6月份進行現場工程安全施工大檢查的通知后,要求施工單位結合現場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施工單位進行了自查整改,并向項目監理機構遞交了整改報告,同時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為迎接檢查進行整改所發生的費用。
2)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樓板出現了多道裂縫,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分析,認定是商品混凝土的質量問題。對此,施工單位提出,因混凝土廠家是建設單位推薦的,故建設單位負有推薦的責任,應分擔檢測的費用。
問題
(1)根據招投標管理的相關規定,招標過程中發生事件存在哪些不妥?并說明理由。
(2)在總承包合同中,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總價合同是否妥當?為什么?
(3)合同條款中有哪些不妥之處?并給出正確做法或理由。
(4)本工程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中,施工單位做法是否合理?給出正確做法或理由。
參考解析:(1)不妥之一:招標文件對于本地區投標單位與外地區投標單位制定不同的規則;
理由:不符合招投標法的公正、公平原則。
不妥之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丙公司作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理由:應由招標人自行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招標,不由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不妥之三: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招標預備會議與開標會議;
理由:組織并主持招標預備會議和開標會,應由招標單位或其代理公司負責主持,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相關管理部門監督。
不妥之四:招標人拒絕乙公司的新報價方案;
理由:在開標前投標人提交的新文件應屬于招標文件的有效補充文件。
(2)選用總價合同模式不妥當;
理由:施工圖設計未完成,雖然工程性質已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工程價格隨工程量的變化而變化,雙方風險都比較大,不適宜采用總價合同模式。
(3)不妥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現場的工程地質與地下主要管網資料,僅供乙方參考使用,甲方不對由此帶來的費用及工期負責;
正確做法:甲方應對提供的資料(數據)真實、準確性負責,并作為乙方現場施工的依據。現場如與提供資料不符,甲方對工期及費用負責。
不妥之二: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理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屬于違法分包。
(4)事件一:施工單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施工單位有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義務,與是否檢查無關。
事件二:施工單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建設單位只是推薦,并不是建設單位采購,不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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