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重新招標
(1)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個的;
(2)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的。
32.不再招標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屬于必須審批或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經原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后不再進行招標。
33.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五章)
■預審公告
■申請人須知
■資格審查方法
■資格審查辦法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34.資格審查方法-兩者審查時間不同,審查內容相同
3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八方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聯合體協議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近年財務狀況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
■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
■其他資料等
36.資格預審公告(具有代替招標公告的功能)
■招標條件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對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資格預審方法
■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
■資格預審文件的遞交
37.資質審查的方法-合格制的內涵
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初步審查標準和詳細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通過資格預審,取得投標人資格。
合格制比較公平公正,有利于招標人獲得最優方案;但可能會出現人數多,增加招標成本。
38.審查標準-有一項因素不合格,均不能通過
39.審查中不得存在的情況
①申請人不按審查委員會要求提供澄清或說明;
②申請人為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設計施工總承包除外);
③申請人為招標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為本項目提供招標代理;
④申請人為本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等情形;
⑤申請人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⑥申請人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
40.審查結果
通過資格預審詳細審查的申請人數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應分析具體原因,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直接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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