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特殊用工
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是不使用勞動者,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而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但是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對勞務派遣作出了專門規范。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作出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
(二)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
(三)勞務派遣協議
(四)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五)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六)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七)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八)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和比例
(九)修改《勞動合同法》決定的過渡事項規定
(十)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有兩點:一是以小時計酬為主;二是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能超過24小時。《勞動合同法》有關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主要有:
(1)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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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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