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異軍突起、蓬勃發展,是金融市場發展變化必要的、及時的催化劑,是新金融業態的加速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正是由于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新金融時代愈發繁榮,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更加多樣與復雜。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及特點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滲透到傳統金融業態,對原有的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及衍生出來的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具備互聯網理念和精神的金融業態及金融服務模式統稱為互聯網金融。
(二)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一方面是互聯網公司積極開展金融業務,另一方面則是傳統金融行業對互聯網的日益重視。互聯網金融結合了互聯網行業和金融行業的特性。與傳統金融中介相比,互聯網金融具有以下特點。
(1)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的數字化、網絡化和信息化。互聯網金融主要通過網絡生成和傳播信息,通過搜索引擎對信息進行組織、排序和檢索,通過云計算處理信息,有針對性地滿足用戶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風險管理上的需求。大數據、云計算與移動支付是互聯網金融模式發展的技術基礎,互聯網金融的興起與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密不可分。金融數據化的發展推動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創新。在大數據的前提下,金融機構可以以極低的成本解決信息對不稱問題,改變商業銀行傳統的風險定價方式。云計算包括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應用服務以及數據中心提供的軟件與硬件服務。云計算的經濟效應體現在具有提高運算效率和節約服務器資源等優勢,例如大銀行通過采用私有云,中小銀行采用公有云,能夠為銀行帶來降低成本、降低風險、增強數據分析能力、縮短運行時間和響應時間等競爭優勢。通信設備和技術的發展大大促進了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進而促進了智能手機和掌上電腦的普及。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和智能終端的普及,移動支付技術得到了極大提高,從而帶動了移動支付業務迅速發展。
(2)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更普惠的大眾化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是運用互聯網技術與精神實現資金融通和金融服務的金融模式,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實現了金融需求“大眾化”,覆蓋了大量不被傳統金融覆蓋的人群。在傳統金融模式下,由于金融機構天然具有的資本逐利性,導致金融服務資源主要向大企業、大客戶集中,中小企業、弱勢群體受到金融排斥,例如中小企業很難申請到銀行貸款,或中小投資者很難參與貨幣市場交易。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中小企業和投資者可借助互聯網平臺參與金融交易及風險評估等,客戶能夠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聯網上尋找需要的金融資源,緩解金融排斥,金融市場的參與者也更為平民化和大眾化,“普惠金融”得到發展。
(3)互聯網金融能夠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金融服務成本。資金和金融產品的供需信息在互聯網上發布并匹配,供需雙方可以直接聯系和達成交易,交易環境更加透明,交易效率顯著提高。互聯網金融的客戶覆蓋更廣闊,潛在的客戶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實現了資金流、現金流、信息流的高速流轉,極大地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互聯網金融資金供求雙方直接通過網絡進行交易,避開了傳統銀行業過高的手續費等,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互聯網金融區別于傳統金融產品的特點之一是其邊際成本極低。利用互聯網平臺,通過標準化的服務和合同,其邊際成本遠遠低于傳統金融產品。互聯網金融通過社交網絡生成和傳播信息,交易雙方通過互聯網搜集信息,能夠較全面了解一個企業或個人的財力和信用情況,降低信息不對稱。互聯網金融企業利用社交網絡將利益相關者的信息,如財產狀況、信譽行為、經營情況及消費習慣等匯集,構成借貸人信用資質和盈利前景的完整信息。同時,借助社交網絡構建的具有共同價值體系、交往規則、行為規范的網絡共同體,形成網絡共同體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最終建立大規模的共享型信用體系,從而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信息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金融業在此方面的不足,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更多層面的支持。
二、互聯網金融的模式
互聯網金融硝煙四起,各種模式分類層出不窮。通過對業內相應商業模式、商業現象進行深度剖析,可將互聯網金融模式分為六大模式: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一)互聯網支付
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以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為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二)網絡借貸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股權眾籌融資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于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
(四)互聯網基金銷售
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地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
(五)互聯網保險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一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中國保監會負責監管。
(六)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予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我國的互聯網金融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歷程主要分為萌芽階段、起步階段、快速發展階段和規范發展階段四個部分。
萌芽階段(1997一一2005年)。以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絡保險的誕生為標志,1997年招商銀行率先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并于1998年推出一網通服務,成為國內首家推出網上業務的銀行,此后,各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相繼推出自己的網上業務。另外,支付系統、征信系統和反洗錢系統逐步建成,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此拉開大幕。
起步階段(2006-2011年)。以第三方支付的逐漸成長為標志:在這期間,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機構背靠電子商務,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同時,在這一時期,網絡借貸開始在我國萌芽。
快速發展階段(2012-2014年)。以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監管為起始,以2013年互聯網金融元年為標志。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此后,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產品大爆發、P2P網絡借貸平臺迅速發展、眾籌融資平臺起步和第一家網絡保險公司(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批等事件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影響巨大。在這一階段,無論是傳統金融機構還是新型互聯網企業都對互聯網金融躍躍欲試,并不約而同地將互聯網金融提升到自身發展戰略層面。
規范發展階段(2015年至今)。經過互聯網金融一段時期的快速發展后,一些安全和風險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在這一階段,國家致力于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監管規范體制,以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至此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逐步步入規范發展期。2015年7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確立了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和基本業務規則。2016年8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境內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借貸活動進行規范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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