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訴訟法的淵源與立法目的
(一)行政訴訟法的概念與淵源
行政訴訟法是指有關調整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所形成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簡言之,行政訴訟法就是調整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行政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的行政訴訟法,僅指行政訴訟法典。在我國即指198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廣義的行政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既包括行政訴訟法典,也包括《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或者適用于行政訴訟的原則、制度和一些具體規定等。
我國廣義即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的淵源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由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5條,對我國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侵權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各方面的問題,作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成為我國廣義行政訴訟法的主體部分。
2.單行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訴訟問題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37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38條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等。因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也屬于行政訴訟法的一部分。
3.民事訴訟法中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所作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 訟的有關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釋 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的實際情況和新的需要,制定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共9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990年制定了《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共9條。
5.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 在涉外行政訴訟中,要適用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二)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1.保證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
主要表現是:1)行政訴訟法主要從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審判原則、證據制度、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審判依據、兩審終審制及審判監督程序等方面,對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審理行政案件作出了規定。2)為了防止行政案件久拖不決,行政訴訟法作了一系列的期限規定,如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復議期限、起訴期限、受理期限、審理期限等,這一系列法定期限之間又是互相銜接的。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主要表現是:
1)行政訴訟法的制定和實施,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提供了比較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
2)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司法機關保護的范圍。這一規定與該法制定之前的狀況相比較,大大擴大了司法機關保護的范圍。
3)用專章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對申請賠償的程序、、排斥責任以及賠償費用的來源等,作了明確規定。
4)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
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受理起訴或者駁回起訴,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等等。
3.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主要表現是:
1)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和公正的,應判決維持、駁回原告的起訴。這就維護了行政機關的威信,保證了行政效率,穩定了行政秩序。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由于種種原因,其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判決撤銷、變更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強制行政機關履行義務,起到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作用,以保證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
(三)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可以分為兩類:即共有原則和特有原則。
行政訴訟作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訴訟制度之一,其與其他訴訟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則,主要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3)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原則;
4)兩審終審制原則;
5)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6)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7)辯論原則;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以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為對象,而外部行政爭議的最大特征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這一特殊性決定了行政訴訟具有與其他訴訟不同的原則,主要有:
1)當事人選擇復議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貝。;
4)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
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6)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等。
本書重點介紹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當事人選擇復議原則
即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簡言之,在我國,復議原則上不是進行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經過復議,由當事人自己選擇。
把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即行政復議前置原則,是一些國家行政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理論根據是,在進行行政訴訟之前,必須窮盡一切救濟手段;其實踐意義是,由行政機關自我檢查、自我糾正,既可以維護行政機關的威信,也可以減輕法院的負擔,還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尊重。
在我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以下幾種關系:1)必須經過復議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是否經過復議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當事人選擇: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由當事人任擇其一;4)法律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中,由當事人選擇是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再向法院起訴,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是處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最基本的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都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但考慮到我國的政治體制和人民法院地位,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訴訟中的起訴對象,而抽象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訴訟的起訴對象。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要求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雖然合法但不合理(即不適當),都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行政訴訟法考慮到法院的性質和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在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時,才能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而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適當的問題,原則上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自行判斷和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這一原則的基本內涵是,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以后,當事人即使提起了行政訴訟,仍要按照具體行政行為所規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通過人民法院有權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訴訟法同時也考慮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否則將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要停止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申請法院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這種情形在全國目前尚無典型的規定,比較相近的規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于拘留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拘留人提起訴訟的,在交納了保證金或者提供了擔保人的情況下,可以暫緩拘留。這顯然是考慮到了拘留這種限制人身13由的行政處罰的特殊性。
4.不適用調解原則
即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調解作為行政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也不能把調解作為結案的一種方式。調解的前提是當事人對雙方所發生爭議的標的具有處分權,即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標的,可以互諒互讓,互相妥協,可以退讓或者放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訴訟的審理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其行使法定職權的表現,即依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行為,行政機關只能作出這種性質和這種程度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能作出其他性質種類和其他程度的具體行政行為。換言之,對于這種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不得放棄或者讓步,否則即構成失職。
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這是因為,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是兩種性質的訴訟。行政訴訟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行政賠償訴訟無非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造成了實際損害;二是損害的程度如何。相應地,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也是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是否賠償;二是賠償的數額。而這兩個問題均不涉及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僅在于對損害事實的認定及相應的賠償。因此,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解決行政賠償責任問題。
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即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后,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司法變更權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問題。行政訴訟法既考慮到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及保障司法權行使的有效性,又考慮到法定的權力分配關系,在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此外,"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也是行政訴訟中的一 重要原則,這一原則的內容及其原因將在行政訴訟證據部分作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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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