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記賬憑證
一、記賬憑證的種類
記賬憑證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照用途可分為專用記賬憑證和通用記賬憑證;按照填列方式可分為單式記賬憑證和復式記賬憑證。
(一)按憑證的用途分類
1.專用記賬憑證
專用記賬憑證是指分類反映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按其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可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1)收款憑證
收款憑證是指用于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2)付款憑證
付款憑證是指用于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3)轉賬憑證
轉賬憑證是指用于記錄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2.通用記賬憑證
通用記賬憑證是指用來反映所有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為各類經濟業務所共同使用,其格式與轉賬憑證基本相同。
(二)按憑證的填列方式分類
1.單式記賬憑證
單式記賬憑證是指只填列經濟業務所涉及的一個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記賬憑證。
2.復式記賬憑證
復式記賬憑證是將每一筆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全部科目及其發生額均在同一張記賬憑證中反映的一種憑證。
二、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因其所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不同、各單位規模大小及其對會計核算繁簡程度的要求不同,其內容有所差異,但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1)填制憑證的日期;(2)憑證編號;(3)經濟業務摘要;(4)會計科目;(5)金額;(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7)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三、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
記賬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記賬憑證填制正確與否,直接影響整個會計系統最終提供信息的質量。與原始憑證的填制相同,記賬憑證也有記錄真實,內容完整,手續齊全,填制及時等要求。
(一)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的書寫應當清楚、規范。
3.除結賬和更正錯賬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憑證應由主管該項業務的會計人員,按業務發生的順序并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采用“字號編號法”連續編號。如果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含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7.記賬憑證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二)收款憑證的填制要求
收款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質填寫“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日期填寫的是填制本憑證的日期;右上角填寫填制收款憑證的順序號;“摘要”填寫對所記錄的經濟業務的簡要說明;“貸方科目”填寫與收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會計科目;“記賬”是指該憑證已登記賬簿的標記,防止經濟業務重記或漏記;“金額”是指該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額;該憑證右邊“附件×張”是指本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最下邊分別由有關人員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三)付款憑證的填制要求
付款憑證是根據審核無誤的有關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付款憑證的填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付款憑證的左上角應填列貸方科目,即“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借方科目”欄應填寫與“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的一級科目和明細科目。
對于涉及“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相互劃轉業務,為了避免重復記賬,一般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再填制收款憑證。
出納人員在辦理收款或付款業務后,應在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的戳記,以免重收重付。
(四)轉賬憑證的填制要求
轉賬憑證通常是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轉賬憑證中“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欄應填寫應借、應貸的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借方科目應記金額應在同一行的“借方金額”欄填列,貸方科目應記金額應在同一行的“貸方金額”欄填列,“借方金額”欄合計數與“貸方金額”欄合計數應相等。
此外,某些既涉及收款業務,又涉及轉賬業務的綜合性業務,可分開填制不同類型的記賬憑證。
四、記賬憑證的審核
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在記賬之前應由有關稽核人員對記賬憑證進行嚴格的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1)內容是否真實;(2)項目是否齊全;(3)科目是否正確;(4)金額是否正確;(5)書寫是否規范;(6)手續是否完備。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