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C 2.C 3.B 4.A 5.A 6.D 7.D 8.B 9.D 10.A
二、多項選擇題
1.BD 2.CDE 3.ABDE 4.AD 5.CDE 6.AC 7.BCE 8.AD 9.AB 10.BCDE
三、簡答題
(一)
答:1.稅務機關要求新華制造有限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00萬元,是正確的。此項投資損失不屬于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新華制造有限公司按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后,應于2010年收集此項損失相關的證據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前扣除。
2.稅務機關自2009年1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是不正確的。企業所得稅的滯納金應在匯算清繳期限界滿開始加收,也即應自2009年6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
3.經稅務機關批準后,追補確認為2008年度的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調整2008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的100萬元企業所得稅款,應按規定申請退還或者抵頂201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
答:1.對于甲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所應責令其限期申報,并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2.對于甲在限期申報期逾期仍不申報,稅務所有權核定應納稅款并責令其限期繳納;對于甲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稅務所可以按規定程序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所的執法行為有以下兩方面不妥:①實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②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賣或變賣,而自行委托商店銷售。
(三)
答:1.1)注銷方案:收回的4900萬元為清算后分得的剩余資產,相當于被清算企業(凱旋特種器材貿易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中按股權比例計算的部分,為股息性所得,因此,(4900一2000)=2900(萬元),全部為股息性所得,可全部作為免稅收入。
(2)股權轉讓方案:以5000萬元價格轉讓凱旋特種器材貿易公司的股權,為財產轉讓收入,轉讓所得(5000—2000)=3000(萬元),屬于應稅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25%=750(萬元)
(3)先分配后轉讓股權方案:分得的2500萬元為股息性所得,為免稅收入:以2500萬元價格轉讓凱旋特種器材貿易公司的股權,為財產轉讓收人,轉讓所得(2500-2000)=500(萬元),屬于應稅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元)
2.三種終止投資方案中,實現稅后凈利潤情況為:
(1)注銷方案:2900萬元;
(2)股權轉讓方案:3000-750=2250(萬元)
(3)先分配后轉讓股權方案:2500+(500-125)=2875(萬元)
(四)
答:1.甲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人為15000元,當地上年平均職工工資3倍:2200×12×3=79200(元),該員工所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15000元因在79200元以內,免納個人所得稅。
2.乙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90000元,當地上年平均職工工資3倍:2200×12×3=79200(元),
該員工所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計稅部分:90000-79200=10800(元)
月工資收入:10800/9=1200(元)
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小于2000元費用扣除額,不納個人所得稅。
3.丙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120000元,當地上年平均職工工資3倍:2200×12×3=79200(7E),
該員工所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計稅部分:120000—79200=40800(元),
月工資收入:40800÷12=3400(元)
應代扣個人所得稅[(3400-2000)×10%-25]×12=1380(元)
(五)
答:1.涉及稅種規定如下:
(1)萬保房產開發公司以自行開發的房產對外投資以不動產投資人股,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開發產品(房產)對外投資,發生所有權轉移,應視同銷售房地產,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開發產品(房產)因投資引起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2)達明塑鋼廠以外購的鋼材對外投資:外購貨物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外購貨物(資產)因投資引起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3)海奧裝飾公司以貨幣資金投資,不涉及稅款繳納。
2.計稅依據按如下確定:
(1)萬保房產開發公司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確定:以投資確認的公允價值作為應稅收入額,扣除賬面價值和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后的余額,作為該投資房產的應納稅所得額;
(2)達明塑鋼廠投資涉及的增值稅:以投資確認的公允價值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以投資確認的作為應稅收入額,扣除賬面價值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后的余額,作為該外購鋼材對外投資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綜合分析題
一、企業存在的納稅問題:
(一)2008年度業務
1.銷售貨物延期付款利息未作價外費用,少繳增值稅。(影響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少繳增值稅:14÷1.17%×17%=2.03(萬元),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調減2.03萬元。]
2.自產電子設備對外投資未視同銷售,未繳納增值稅;未視同銷售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少繳增值稅:180×17%=30.6(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80—116=64(萬元)]
3.(1)業務招待費調整正確。[計算業務招待費等收入基數:5000+14÷1.17+180=5191.97(萬元),業務招待費按比例計算限額為43×60%=25.8(萬元),按收入計算限額為5191.97×5%0=25.96(萬元),應納稅調整增加:43—25.8=17.2(萬元)]
(2)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本年度發生額未超過稅法規定標準,但以前年度未抵扣完的廣告費可在本年度未超過部分中稅前扣除,企業未作納稅調減。應納稅調整減少:5191.97×15%-(700+50)=28.80(萬元)
(3)研究開發費多加計扣除,多作納稅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稅法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為500×50%=250(萬元),企業納稅調減500萬元,應納稅調減250萬元
4.因補繳增值稅而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未按15%稅率繳納。
(二)2009年度業務
6.實物獎勵給個人,未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未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少計增值稅。
8.自2009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的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取得合法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可以計算進項稅額,企業未按稅法規定,少計運費應計進項稅額。
二、計算應納稅額
(一)2008年度
1.應補增值稅=14÷1.17×17%+180×17%=2.03+30.6=32.63(萬元)
2.應補城建稅=32.63×7%=2.28(萬元)
3.應補教育費附加=32.63×3%=0.98(萬元)
4.應納稅所得額=850+14÷1.17+•180+17.2(業務招待費)-28.80(廣告宣傳費)-14-116(視同銷售)-250-3.26=647.11(萬元)‘,
5.應納所得稅額=647.1l×。15%=97.07(萬元)
企業已預繳所得稅91.8萬元
應補企業所得稅=97.07-91.8=5.27(萬元)。
(二)2009年度
1.應補個人所得稅
18萬元÷12=1.5萬元,適用20%稅率,速算扣除數375元
還原成稅前所得=(180000—375)÷(1-20%)=224531.25(元).
224531.25÷12=18710.94元,適用20%稅率,速算扣除數37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24531.25×20%-375=44531.25(元):,
2.應補增值稅:
50÷(1+4%)×4%×50%m1×7%=0.89(萬元):
(三)賬務調整;
1.處置舊設備
調賬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0.96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0.96萬元
2.企業3月購進固定資產少計進項稅額
調賬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0.07萬元
貸:固定資產 0.07萬元
(二)1.存在的涉稅問題:
(1)貨物抵銷招待費,未作銷售處理,造成少繳增值稅83061.95元(722000÷1.13×13%)也使賬載的招待費減少
(2)使用的所在省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抵扣聯票面實際開具金額與實際申報抵扣金額不符,造成少繳增值稅785072.16元。
該公司2009年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抵扣聯票面實際開具金額為236065852.42元,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0688560.81元,而該公司記賬憑證記載的收購金額為242104869.01元,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1473632.97元,多抵扣785072:16元。
(3)銷售副產品錯誤會計核算,未做銷售收入,造成少繳增值稅342189.85元。
(4)購入固定資產用于生產后又出租,其進項無須轉出,但企業將租金收入錯誤會計核算,未按規定少繳納營業稅8000元。
(5)企業補繳稅款滯納金的分錄錯誤,屬于補繳2008年度的稅款,不能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企業業務招待費超標,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廣告費未超標,可以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標準:
收入總額=352800000+隱瞞抵費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產品銷售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收入總額的5%計算的標準為356231167.7×5%o=1781155.84(元)
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為1020000+722000=1742000(元),其中有合規票據的僅為1020000元,因此,只能就1020000元的60%計算列支標準為612000元。
企業調增業務招待費金額=1742000—612000=1130000(元)
4.計算應補稅費金額
(1)增值稅
銷項稅額=隱瞞抵費用收入638938.05(722000元÷1.13)×13%+副產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15÷1.13)×13%=425251.8(元)
應補增值稅=425251.8+785072.16=1210323.96-期末留抵1127054.58=83269.38(元)
(2)營業稅
應補營業稅=160000×5%=8000(元)
(3)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補城建稅=(83269.38+8000)×5%=4563.47(元)
(4)教育費附加
應補教育費附加=(83269.38+8000)×3%=2738.08(元)
(5)企業所得稅
方法一:
收入總額=352800000+隱瞞抵費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產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營業成本=337040000+350088-(記賬憑證記載的收購金額為242104869.01元-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抵扣聯票面實際開具金額為236065852.42元)×(1—13%)=337040000+350088-5253944.43=33236143.57(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20000+8000+4563.47+2738.08=35301.55(元)
營業費用14530000元
管理費用3010000+160000-95200滯納金=3074800元。
財務費用1860000元
營業外收入=3000000-2974419.5=25580.5(元)
營業外支出=10000+95200=105200(元)
利潤總額=356231 167.7-332136143.57-35301.55—14530000-3074800-1860000+25580.5-105200=4515303.08(元)
應納稅所得額=4515303.08+1130000+滯納金95200+補繳2008年度土地使用稅224000=5964503.08(元)
應補企業所得稅=5964503.08X25%=1491125.77(元)
方法二:
應納稅所得額=-670000+抵招待費288850.05+多計成本5253944.43—342189.85—8000(營業額)-4563.47(城建稅)-2738.08(教育費附加)+224000+9.5200+113000=5964503.08(元)
應補企業所得稅=5964503.08×25%=1491125.77(元)
5.調整分錄
(1)借:應付賬款72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38938.0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3061.95
(2)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88
貸:應付賬款 350088
(3)借:主營業務成本(記賬憑證記載的收購金額為242104869.01元-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抵扣聯票面實際開具金額為236065852元)×(1—13%)5253944.43(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039016.59×13%]785072.16(紅字)
貸:應付賬款等 6039016.59(紅字)
(4)借:營業外收入——接受贊助款 2974419.5
貸:其他業務收入 2632229.6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費) 342189.85
(5)借:管理費用——其他 16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 160000
(6)借: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 95200
貸:管理費用——其他 95200
(7)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661.55
其他業務支出 8640[8000×(1+5%+3%)]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8000
——應交城建稅 4563.47
——應交教育費附加 2738.08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