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本題型共2個小題,每題14分,共28分。要求列出計算步驟,每步驟運算得數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1.某市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大型設備,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 6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1800萬元,其2012年度有關經營業務具體如下:
事項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工資30萬元;
事項2:發生銷售費用2600萬元,其中含廣告費用支出1542萬元,發生管理費用 400萬元,其中含招待費用支出9萬元,含研發費用100萬元
事項3: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實發工資為1400萬元(不包括安置殘疾人員工資), 另外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用為20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25萬元、工會經費30萬元;
事項4:全年發生營業外支出760萬元;
事項5:企業已預繳企業所得稅60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該企業2012年的實現的會計利潤;
(2)計算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工資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公益性捐贈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廣告費用、招待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企業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7)計算企業2012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還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參考答案及解析】
(1)該企業 2012 年的實現的會計利潤=6000 + 1800 - 30 - 2600 - 400 - 1400 - 200 -25 -30-760=2355 (萬元)。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加計100%扣除。
故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工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3)企業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2355x12%=282.6<300萬元,所以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282.6 = 17.4萬元。
(4)企業銷售收入=6000+ 1800 =7800萬元,
業務招待費限額計算:7800x5‰ =3. 9萬元<9x60% =5. 4萬元,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3. 9 =5. 1萬元,
廣告費用支出限額=7800 x 15% = 117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542 -1170 = 372萬元。
(5)職工福利費準予扣除的限額為(1400 + 30) x 14% =200.2 (萬元),故職工 福利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0. 2萬元。
工會經費準予扣除的限額為(1400 +30) x2% =28.6(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準予扣除的限額為(1400+30) x2.5% =35.75 (萬元),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不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6)企業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2355 - 30 + 5. 1 + 372 + 0.2 = 2702.3 (萬元)。
(7)企業2012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702. 3 x25% =675.58 (萬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675. 58 -600 =75. 58 (萬元)。
2.張某系某市居民,其發生的有關事項如下:
(1)張某將貸款購買的房屋按照350萬元出售,該房屋購買價格為150萬元,已支付銀行利息15萬元,繳納住房維修基金2萬元,支付房產證工本費100元,支付物管費2000元,支付出售房屋時各項稅金(不含個人所得稅)12萬元(以上費用支出均取得合法票據),請問張某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2)張某2012年4月工資7000元,出差補貼500元,津貼300元,獨生子女補助 500元,請問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3)張某取得銀行利息收入500元,地方政府債券利息300元,公司債券利息900 元,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4)張某取得公司到期行權的股票10000股,2010年授予,不可出售。行權價格6.3元/股,公司規定行權日為2012年3月到2012年8月,張某于2012年7月行權 8000股,當日股價為9. 6元/股,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參考答案及解析】
(1)第一小問中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注意這里“物管費”不應作 為合理費用扣除。
張某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50 -150 -15 -2 -0.01 -12) x20%=34.20 (萬元)。
(2)第二小問中差旅費津貼及獨生子女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 不予征稅。
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7000+ 500 - 3500) x 10% - 105 = 295 (元)。
(3)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這里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債券利息所得。
第三小問中未指明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時間,所以這里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地方政府債券為2012年發行的,則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時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00 +900) x 20% = 240 (元)。
第二種情況,如果地方政府債券為2009年、2010年或2011年發行的,則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人免征個人所得稅。這時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900 x20% =180 (元)。
(4)針對股票期權,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小問中應納稅所得額=8000 x (9. 6 -6. 3) =26400 (元)
應納稅額=(26400/12 x 10% -105) x 12 = 13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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